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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才可以考到驾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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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,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,可向暂住地车管机关申请。
一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:
 1、申请大型客车,大型货车,无轨电车驾驶证的,身高不低于155厘米,申请其他驾驶证的,身高不低于150厘米;
 2、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0.7视力或对数视力表4.9(允许矫正)
 3、无赤绿色盲;
 4、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;
 5、四肢,躯干,颈部运动能力正常;
二、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条件:
 1、申请大型客车,无轨电车学习证为21至45周岁;
 2、申请大型车学习证为18至50周岁;
 3、申请其他车型学习证为18至60周岁。

(二)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程序规定
一、申请机动车驾驶的,首选申请学习驾驶证,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;
  1、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(一式两份);
 2、交验身份证件(居民身份证,护照等),在暂住地申请应交验居留证件(居留一年以上),现役军人交验身份证和省军区以上证明;
 3、接受身体检查。
二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:
 1、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;
 2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;
 3、在吊扣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;
 4、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(申请增驾的除外)。

(三)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规定
一、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,持证人应当到当地车辆管理机关申请换证;
二、车辆管理机关应结合审验对持证人进行身体检查,审核违章、事故是否处理结束,审验驾驶证是否与原记录相符,有无伪造、涂改;
三、持证人在换证期间,有义务接受交通法规教育。
四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证的,应当事先申请,提前或延期换证;
五、持证人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,自愿决定是否在暂住地申请换证,持证人申请在暂住地换证的,对其驾驶证、驾驶证登记资料和暂住证审核后,换发驾驶证。

(四)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规定
一、车辆管理机关应对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进行审验,对审验合格的,在其驾驶证上按规定符合签章或记载,持未记载审验合格的驾驶证不具备驾驶资格;
二、审验时间按驾驶证有效期起始年月日的月份进行,逾期审验六个月以内的处50元罚款,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处100元罚款;
三、审时应审核违章、事故是否处理结束,并有义务参加安全教育学习;
四、对持有准驾车型A、B、N、P驾驶证,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,每年审验一次,并接受身体检查;
五、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,两年审验一次,免身体检查;
六、对在外地因故不能返回审验的,可委托外地车辆管理所代审。

(五)港澳、台和外国驾驶证换发规定
一、港澳、台和外国驾驶证申请换证应交验下列手续:
 1、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一式二份;
 2、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;
 3、交验居留证件(居住期一年以上);
 4、交验外国或港澳、台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;
 5、外国证和国际驾照,需国内涉外公证机关的中文公证证明材料;
 6、国内居民因公出国,考领外国照的,还需劳务输出机关或单位证明,在境外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;
 7、接受身体检查。
二、审核合格后,考试科目为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,道路驾驶。
三、小型汽车驾驶经历三年以上的,免道路驾驶考试。

(六)持部队(武警)驾驶证地方驾驶证规定
一、军队(武警)换发地方驾驶证,应附下列材料;
 1、军队(武警)驾驶证;
 2、退役证件(退伍证、转业证);
 3、身份证或户籍证明;
 4、部队驾驶技术档案材料(入伍审批表、部队驾驶证请领报告表);
 5、填写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》(一式两份);
 6、接受身体检查。
二、经审核合格后,考试科目为道路驾驶。
三、持有军队(武警)小型乘座车、摩托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,免道路驾驶考试。
四、军队(武警)驾驶证换证期限为一年(从退伍或转业之日起)超过换证期限的,不予换发。

(七)机动车驾驶员增驾规定
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,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,并履行以下手续:
 1、填写《增驾申请表》;
 2、交验驾驶证;
 3、申请增驾大型客车、无轨电车的,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货车的经历;
 4、对持有增驾学习驾驶证的,经考试合格后,换发驾驶证。

(八)机动车证异动变更规定
一、转籍规定
 1、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或转出必须凭户口迁移证明或调令、学校分配报到单;
 2、转籍档案内应有原“机动车驾驶员登记表”和新的“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”(登记项目应加盖车辆管理所行政章)、“转籍通知书”,其他办理业务的各项书表备查期限不少于7年。
二、驾驶证登记项目变更规定
机动车驾驶证登记项目变更,如姓名、住址、年龄等须填写“异动变更申请书”,并出具有关机关证明。

(九)机动车驾驶证补证规定
机动车驾驶证遗失、,损毁,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报原因,并按下列规定办理:
 1、到所辖交警大队领填《补证申请表》;
 2、交纳补证规费,工本费并交费登报声明;
 3、自大队受理之日起,30天后,驾驶员凭补证发票或身份证到大队领证;
 4、发现冒领补证的按驾驶证管理办法规定,注销驾驶证。

(十)注销机动车驾驶证规定
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,注销或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,登记资料保留两年后销毁。
一、持证人死亡的;
二、身体条件发生变化,不适应驾驶机动车的;
三、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;
四、涂改、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;
五、无正当理由,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;
六、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;
七、连续再次不办理审验的;
八、年龄超过70周岁的;
九、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。

(十一)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合格标准
一、科目一:得分数为总分数的90%以上;
二、科目二:未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合格:
 1、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;
 2、碰擦桩杆;
 3、车身出线;
 4、移库不入;
 5、中途停车两次;
 6、熄火;
 7、脚触地(两轮车)。
三、科目三:100分为满分,合格标准:大型客车90分以上,大型货车80分以上,其他机动车70分以上。

(十二)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规定
一、持有学习驾驶证申请驾驶证的应参加考试,考试科目顺序按照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(科目一),场地驾驶(科目二),道路驾驶(科目三)依次进行;
二、考试结果应当场公布,对科目二或三考试不合格的,本次考试终止,已考合格的成绩取消。在学习证有效期内30天后可以重新申请考试;
三、对考试有舞弊行为的,应当场停止该科目考试,并视为不合格。

(十三)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规定
一、妨碍驾驶的疾病:
 1、心血管系统疾病:器质性心脏病;
 2、神经系统疾病:癫痫发作者或曾有既往病史、美尼尔氏症、眩晕症、癔病、震颤麻痹和影响手脚活动的脑病;
 3、精神障碍,精神病、痴呆。
二、生理缺陷:
 1、运动功能障碍;
 2、四肢不全,拇指残缺,除大拇指外其余四指缺二指,下肢不等长度大于5厘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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